以上率下当表率,身体力行做示范

廉政之窗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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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近日,陕西一公职人员张某醉驾致2死2伤,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被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据统计,仅2023年7月陕西省共查处酒后驾驶6296起,其中,饮酒驾驶5333起、醉酒驾驶963起、再次酒驾驶260起。为进一步强化警示震慑,防范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纪法意识,本期《廉政之窗》特选取了湘潭市纪委监委公开通报5起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望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从中汲取深刻教训。

[案例通报]

1.湘潭九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原副总经理彭凌特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9月4日4时许,彭凌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猴子石大桥南匝道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测定,彭凌特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6.6mg/100ml。2023年4月,检察机关认为彭凌特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6月,彭凌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韶山市银田镇卫生院原院长庞炎明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6月10日20时许,庞炎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韶山市新杨路与金桂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测定,庞炎明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7.31mg/100ml。2022年9月,检察机关认为庞炎明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5月,庞炎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撤职处分。

3.湘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原副大队长段明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10月29日1时许,段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岳塘区三大桥地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测定,段明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6.07mg/100ml。2023年3月,检察机关认为段明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4月,段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撤职处分。

4.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陈国新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2月24日20时许,陈国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国道320(1210)公里处沿江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酒精测试结果为31mg/100ml。2022年2月,公安机关对陈国新作出罚款10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12月,陈国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湘乡市毛田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谢柳红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3年2月5日0时许,谢柳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湘乡市湘韶公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酒精测试结果为44mg/100ml。2023年2月,公安机关对谢柳红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5月,谢柳红受到记过处分。

 

 

 

[纪法知识]

酒驾醉驾严重威胁道路交通秩序和群众生命安全。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明确将醉驾定性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

党纪严于国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触犯了法律,必然触碰了党纪红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包括酒驾醉驾在内的党员干部违反法律行为有严格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纪委寄语]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上率下当表率,身体力行做示范。但上述5起案例暴露出部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法纪意识淡薄,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压态势下,仍目无法纪,心无敬畏,以身试法,影响极其恶劣,教训极其深刻。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全体党员和管理人员要以案为鉴,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深刻认识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时刻警醒自己,杜绝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纪守法,强化规矩意识、底线意识,切实把纪法要求转化为行动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各级纪检部门和专兼职纪检干部要始终保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加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警示教育,加大对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曝光力度,持续释放常抓常管、长管长严的强烈信号,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集团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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